股票可以杠杆吗 百联股份: 百联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鲍威尔告诉委员会,“一系列广泛的指标表明,情况已经恢复到新冠疫情前夕的水平:强劲,但没有过热。”他指出,工作岗位与工人之间的差距“远低于峰值,目前仅略高于2019年的水平”,而名义工资增长在过去一年有所放缓。“强劲的劳动力市场帮助缩小了不同人口群体之间长期存在的就业和收入差距,”他补充说。
证券代码:600827证券简称:百联股份(600827) 公告编号:2024-036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16876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9 - 2024/7/22
B股2024/7/24 2024/7/192024/8/2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84,168,117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4,100,174.04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9- 2024/7/22
B股2024/7/242024/7/192024/8/2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联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豫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A股股东: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
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公司按税后
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
人民币0.12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B股股东:
持有B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2024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
民币中间价(1:7.110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6876美元(含税)。持有
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
间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
业股东发放2022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
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0.015189美元。
(2)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
间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6876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3)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
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6876美元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322953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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